学术研究 学术研究
儒学动态
专家观点
项目成果
研讨动态
分中心建设 分中心建设
分中心活动
传播普及 传播普及
交流互鉴 交流互鉴
尼山金年会|金字招牌|官网首页·文明论坛
机关党建 机关党建
廉洁文化建设
金年会|金字招牌|官网首页·文明建设
学术期刊 学术期刊
《孔子研究》
《中国儒学年鉴》
儒学名家 儒学名家

【庆余年2】行驶2000多公里当新车卖商家不但被判退车,还要赔偿百万元

来源:金年会|金字招牌|官网首页  更新时间:2024-09-17 03:50:41

 

扬子晚报网8月8日讯 (通讯员 谢刘 王国柱)满心欢喜买“新车”,行驶新车不料车已行驶2000多公里,多公但被这样的卖商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欺诈?近期,泰兴法院黄桥法庭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退赔偿判令经销商退还购车款并支付三倍赔偿款。车还

事情还要追溯至3年前,百万庆余年2当时林某想给自己换一辆新车,行驶新车经朋友介绍,多公但被他认识了一位车辆经销商。卖商经过一番试驾后,判退赔偿林某相中了“BBA”里的车还宝马车。奋斗半生的百万他和大多数人一样,好不容易攒下些钞票,行驶新车百度网盘虽说全款也够,多公但被但一下掏出几十万,卖商说一点不心疼那是假的。在和老板一番商量下,老板最终同意在贷款购车的情况下,“咬咬牙”又少收了林某五万块钱。爱奇艺林某一听有这么大优惠,很快便以总价四十多万的价格签了《购车合同》。

提车后,林某满心欢喜开了两年,可年审时,却被告知车架号涉嫌伪造。原来,卖家出售给林某的是一辆已经行驶2000多公里的,车架号等汽车证件都修改过的“假车”。得知真相后的林某怒气冲冲找到那位卖车老板,可老板却开始“玩赖”,无奈之下林某诉至泰兴法院。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算为500元。

本案中,林某与经销商于签订的《购车合同》,约定林某购买的这辆车保证是原厂全新的合格品。之后经销商向林某交付的车辆并非原厂全新的合格品,同时未将上述情况如实告知林某,致使林某认为经销商交付给其的系合同约定的原厂合格车辆,从而接受该车。因此,经销商在此案中存在欺诈行为。法院支持林某撤销其与经销商的《购车合同》,要求经销商退还林某四十多万的购车款,并增加购车款三倍的赔偿。

法官提醒:

现在,一些不法商家利用消费者对汽车知识的不了解,以及对品牌的盲目信任,将来路不明的旧车冒充新车出售。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严重影响市场的发展。消费者在购车时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仔细查验车辆的各项信息,当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时,要学会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校对 盛媛媛